新北市政府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及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公告,請同學參考運用。
一、依據本府消防局111年7月7日新北消預字第1111267979號函辦理。
二、依據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14條規定,本市供學生承租及經本局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若違反者,管理權人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將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又依本自治條例第9條及第11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消防局執行檢查、複查者,處其行為人或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以30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三、另依本府消防局111年5月27日以新北消預字第1110953613號公告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下列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並自111年7月1日起生效。
(一)供人留宿或居住之違章建築。
(二)供人留宿或居住之租賃場所。
(三)曾發生火警紀錄之建築物,且經本府消防局指導需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四、綜上,爰請貴校協助宣導賃居處所管理權人(房東)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非必要事由(如居家隔離等因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消防局執行檢查、複查,以保障學生租賃安全。